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民間借貸利率宜放開

自今年8月以來,福建福鼎市點頭鎮陸續發生民間標會“倒會”事件,并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波及周邊鄉鎮。據悉,一名參與人員因被逼債跳樓自殺,當地政府稱,“倒會”涉及會眾6000多人,資金規模1.9億元左右。







其實,民間借貸如果能夠陽光化,政府就可以在危機的源頭期介入,對借貸雙方的利益都能提供切實有力的保護。然而,讓政府無奈的是,正是由於民間借貸的地下化,政府往往只能在危機全面爆發時充當“清道夫”的角色,政策往往成為了馬后炮。地方政府和民間何嘗不想讓民間借貸陽光化,然而,正是由於制度的缺陷,使得民間借貸的雙方又極力回避陽光化。






受管制的利率可以被認為是造成如今民間借貸困局的根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超過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依據此意見,可以說當下的民間借貸資金的大部分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民間借貸若想走出陰暗的角落,降低借貸利率是前提。然而,民間借貸普遍存在的小額借貸以及極高的違約風險決定了低利率將無法覆蓋借貸的成本,低利率無疑會打消資金供給者參與借貸的積極性。同時,由於大量中小企業無法通過正規渠道籌集到資金,他們往往只能求助於民間借貸。在資金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共同作用下,民間借貸藏於地下,不愿接受政府的監控成為必然。






政府對利率管制的動機是出於一種對弱勢群體善意的制度安排,然而卻弄巧成拙,利率管制使得他們處境變得更差。因為在利率管制下,商業金融機構變得“嫌貧愛富”針對弱勢群體的放貸有著違約風險高、放貸規模小使得單位成本高、相對分散使得監督成本高等問題,正規的商業金融機構在低利率環境下沒有動力與他們發生業務關係。在這種環境之下,眾多的中小企業只能尋求地下金融的資金支持,而脫離了政府監管的地下借貸市場往往容易走向極端。由於地下借貸市場并不受法律的保護,放貸人只好尋求政府之外的力量來保證借款的收回,這樣又加大了借款人的成本。到最後,眾多的中小企業取得資金的成本反而更加高昂,這遠非政策的初衷。






其實,適當放松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可以從根源上改善當今民間借貸的亂象。同時,我們也必須意識到高利率并不是危機蔓延的罪魁禍首,無監管的放任狀態才應該為此負起全責。






對於規範民間借貸市場來說,放松了的利率管制將使得參與民間借貸的雙方走出地下沒有顧忌。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市場由於有了規範化的制度保證,資金的供給會增加,在競爭的作用下,借貸利率反而會下降。同時,由於有了政府介入,借貸的雙方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民間借貸因此可以擺脫黑社會的陰影。






對於眾多還處於融資難困境中的中小企業而言,規範化的民間借貸市場將極大地增加它們的造血功能。規範化的民間借貸市場將在民間資本與中小企業間架起一座橋梁,這對於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解決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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